(1)牌号是奇特的标记。 它没有但与论述性的,尽人皆知的以及大众的标记差别,并且与其别人的商品或者效劳的标记也差别,以利于消耗者辨认。
(2)牌号是专有的。 注册牌号的全部者具有其牌号的专有权以及专有权,未经注册牌号全部人的答应,其别人没有患上运用它。 没有然,组成对于注册商牌号权的侵占。
(3)牌号具备代价。 牌号代表牌号全部者消费或者谋划的商品以及效劳的品质以及公司的荣誉以及抽象。 牌号全部人经过牌号的发明,设想,注册,告白以及运用,为牌号添加代价并添加商品的附加代价。 。
此中,出格夸大牌号的明显特点(也称为奇特征),即易于辨别包括其余牌号的商品以及效劳的牌号的可辨认性以及奇特征。 消耗者能够辨别商品或者效劳的起源,特点,信息等。
(6)牌号的全体或者次要局部由极为简朴的多少图形,两个或者更少的数字或者以通俗字体(比方直线,曲线,规范三角形或者圆形等)构成的字母构成。 ;
牌号的奇特征没有是相对于的。 虽然牌号设想应留意奇特征成绩,然则单个牌号能否具备奇特征正正在很洪水平上取决于运用环境。